作者|袁国奇 黄进 刘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
文章|《中国金融》2025年第17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是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基础,同时也为绿色发展绩效考核、生态产品保护补偿等政府行为,以及经营开发和绿色金融等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从我国绿色发展实践和所处阶段来看,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是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必然路径。因此,要根据政府和市场的特点和需求核算生态产品价值,进而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形成生态产品绿色价格机制,最终建立政府有效引导、市场自发调节、各主体积极参与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要点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相关理论和方法还在不断完善。中国是较早尝试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国家之一,并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纳入绿色发展过程中。笔者根据我国相关地区的绿色发展实际情况,结合政府部门、企业和消费者的调查反馈,对当前阶段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中需要界定的概念进行了归纳。
需区分成本和价值
展开剩余87%需区分成本和价值
大部分生态产品难以直接核算其市场价值,目前应用最为广泛且较为规范的方法是替代成本法,即通过计算等量实现生态产品提供的惠益所需要的成本来估算生态产品的价值量,替代品可以是消费品(如用家庭空气过滤装置替代空气净化服务)、投入品(如用高粱替代鲜草等饲料)或资本投入(如用建设污水处理厂替代水质净化服务)。
将该方法运用到实践中时,存在成本与价值区分不明的问题,这将影响生态产品价值的有效实现。一是成本与价值的发展趋势不一致。替代成本与技术相关,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呈下降趋势;而生态产品的价值(尤其是使用价值)与稀缺性相关,当稀缺程度上升时其价值也呈上升趋势。因此,替代成本并不能准确反映包含稀缺性在内的生态产品价值。二是生态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通过人工替代品实现生态系统的部分功能,没有考虑到这些功能在生态系统中以及该生态系统在自然环境中的整体作用。在进行评估时,如果认为生态系统失去的功能可以通过人工替代品来实现,就容易低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生态产品的强外部性体现为其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等,当生态产品的买方和卖方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以成本评估价值是可行的。比如,政府承担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成本,其收益也是由社会共享,因此也就不必严格区分成本和价值。但是,当生态产品价值需要在完善的生态产品交易市场上得以实现时,则需要严格区分成本和价值:卖方关注成本,其成本须得到补偿;买方关注价值,“物超所值”才愿意付费。无法准确评估生态产品的成本和价值,其价值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自然生态价值和人为生态价值
自然生态价值和人为生态价值
生态产品价值分为自然生态价值和人为生态价值,即自然产生的生态产品的价值和因人工干预如植树造林、生态补水等产生的生态产品的价值。从生态产品总值来看,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面积越大的地区,其自然生态价值就越大;人类聚集区域如耕地、城市的面积越大,其自然生态价值就越小。如果仅考虑自然生态价值,就会使得没有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成本的自然环境地区,其生态产品总值要远高于有大量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成本的人类聚集地区。绿色发展的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能以自然环境挤压人的生存空间。因此,准确核算人为生态产品价值,才能更好评估当地为保护生态环境所做的努力。
如果政府和企业承担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成本,提高了某一区域生态系统对生态产品的供给,就需要对这一人为生态产品进行价值核算。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应当是自然生态价值和人为生态价值两部分的总和。与自然生态价值不需要前期成本投入不同,人为生态价值的实现需要成本尤其是外部成本的投入,只有当实现的价值大于成本投入时,提供该生态产品才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但是由于外部性问题,即经济主体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的收益和成本与社会收益或社会成本不一致,生态保护成本往往难以得到补偿,限制了经济主体持续投入成本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从这个角度讲,人为生态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该价值由全社会受益,理应由社会付费;同时因产生社会价值额外付出的合理的外部成本需要得到补偿,才能保证生态产品的持续供给。
外部性要求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
外部性要求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
传统负外部性经济行为可以通过明晰产权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解决,例如,排污企业愿意为排污权付费是因为它是明确且排他的受益对象。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品一般可以由政府购买以提高供给,如政府承担部分教育成本,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但生态产品的外部性难以简单通过政府购买或明晰产权加以解决。一方面,生态产品依赖于生态系统,其产权难以界定;生态产品如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气候调节等没有明确且排他的受益对象,即使确定了产权归属也无法排除他人享受生态系统的这些功能。另一方面,人类所有活动都关系到生态系统和生态产品的供给,政府购买行为无法全面覆盖,生态产品价值最终要在生态产品交易市场上得以实现。
因此,生态产品的特殊性要求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除自然产生的生态产品外,一部分生态产品可以由人类活动直接产生,如植树造林、生态补水等;另一部分生态产品可以由人类活动间接产生,如绿色建筑、零碳园区等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从而提高了城市生态系统供给生态产品的能力。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统一且规范的核算方法,确定各类生态产品的成本和社会价值;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资,引导资源向绿色低碳和生态价值更高的领域倾斜;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率先实现一部分生态价值,引导市场主体形成良好预期。生态价值的实现也需要良好运行的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生态产品的买方能够且愿意为生态产品价值付费,人类活动间接产生的生态产品的价值能够准确反映在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中,且生态产品交易市场上实现的生态产品价值能够补偿其外部成本。
社会价值是“受益者付费”的依据
社会价值是“受益者付费”的依据
生态价值实现的难点在于没有明确的收费对象。生态产品是被人类使用的消费品,应当遵循“受益者付费”的基本原则,即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品中获益的主体应承担相应费用,以补偿保护者的成本或激励生态保护行为和生态产品供给。生态产品社会价值应作为鼓励受益者付费的依据。在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或生态产品供给中,可以由政府主导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由受益方政府合理承担生态保护成本。对于在生态产品交易市场中交易、应当由消费者承担成本的生态产品,应当根据其社会价值的受益方合理确定承担比例,激励消费者为生态产品付费,通过明确生态产品社会价值归属提高消费者付费意愿。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绿色价格机制
价值实现的核心是价格,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核心是生态产品绿色价格。《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了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市场、标准这六大促进绿色转型的政策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分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生态产品价值,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环境要素高效合理配置。生态产品绿色价格是包含生态产品外部成本的定价,要使产品价格信号中充分包含外部性因素所对应的社会价值信息,进而让社会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收益大致相等,从而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准确核算生态产品绿色成本
准确核算生态产品绿色成本
绿色价格是与生态产品生产成本相匹配的价格。生态产品成本与一般产品成本不同。企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了生态系统供给生态产品的功能,产生的生态产品并不只有企业受益,而是由全社会共享,相当于企业承担了额外的成本,这部分成本即为生态产品的绿色成本。成本是定价的最主要部分,决定了价格的下限,因此需要准确核算生态产品的绿色成本。长期来看,生态产品的绿色价格(加上政府补贴)不应低于其绿色成本,才能为企业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持续激励,才能保障生态产品的可持续供给。自然产生的生态产品没有人工投入成本,建议使用人工建造同类型同面积生态系统的成本进行估算,比如以人工植树造林一公顷的成本作为一公顷森林的生态产品绿色成本。
准确核算生态产品社会价值
准确核算生态产品社会价值
消费者愿意为生态产品付费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而社会价值是消费者付费的依据。尽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或补贴补偿生态产品绿色成本,从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但是在不改变原有价格体系的情况下很难改变消费者的行为模式。政府购买或补贴的成本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但是消费者却无法意识到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成本。通过核算生态产品的社会价值,明确其收益归属,能够让消费者明白绿色价格购买的内容,从而通过绿色价格机制将生态产品内化到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当中。在绿色价格的引导下,加上绿色发展理念的进一步普及并逐渐被绝大多数消费者所接受,消费者对生态产品的消费行为会更趋于合理。
建立连接绿色成本和社会价值的绿色价格机制
建立连接绿色成本和社会价值的绿色价格机制
在准确核算生态产品绿色成本和社会价值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形成高效运行的生态产品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环境要素高效合理配置,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以生态补水为例,2024年我国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4%,农业、工业、生活、生态四类用水中生态用水量增长最快,生态补水成本在水利相关企业总成本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水资源定价中充分考虑生态补水的成本和社会价值,形成充分反映生态产品价值的水资源绿色价格机制,才能激励水利相关企业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同时以绿色价格提升消费者节约用水意识,最终促进我国水利事业的良性发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发布于:北京市恒正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